张雪机车爆火出圈!法院提醒广大骑手:骑行若越界,责任需自担
2026-04-16 11:55:2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陈梓浪 | 作者:谭紫璇 | 点击量:5641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谭紫璇近期,国产机车品牌“张雪机车”凭借硬核产品与“新手禁售”的自律举措火爆全网,掀起一波摩托车骑行热潮,越来越多年轻人加入“骑士”行列,追逐骑行的速度与激情。但骑行安全绝不能被忽视,肆意突破规则、无视风险边界,最终只会付出惨痛代价。近日,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摩托车骑行侵权纠纷案。

案情简介

2024年10月某日晚,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驶入衡阳市珠晖区一处尚未通车的封闭路段,不慎与路面设置的大型固定石墩相撞,造成龙某本人受伤、车辆受损。经鉴定,龙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。事后,龙某以路段建设、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为由,将多家施工单位一并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十余万元。

法院判决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事发路段处于未通车封闭状态,路面石墩是管理人设置的物理隔离设施,目的是阻止社会车辆随意进入,属于合法合规的安全管控措施。且事发当晚路段照明充足,石墩体积庞大、位置固定,在正常视线范围内清晰可见。被告设置石墩的行为具有正当性,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提示义务,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。

反观骑手龙某,自身存在重大过错:一是明知路段未对外开放,仍强行闯入封闭管控区域;二是未履行基本的路况观察与安全避让义务;三是事发时多台摩托车聚集该路段,疑似开展非交通性高风险骑行活动;四是事发后一周才报警,导致现场无法勘验、关键事实无法核实,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。

综上,龙某自身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直接、主要原因。被告的管理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不具备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。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法官说法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、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,公共场所管理人、道路管理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,并非无限度的“兜底责任”,而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。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责任,核心在于其是否履行了与管理场景、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警示、防护、管理等义务,是否达到了一般理性管理人的标准。

张雪机车“新手禁售”的举措,与本案管理人设置石墩的法理逻辑高度一致:二者均是针对高风险场景、高风险行为,采取了显性、合理的风险防控措施,明确划出了“禁止进入、禁止参与”的安全边界。风险防控措施在前,更需要参与者自觉遵守规则,若执意突破边界,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,理应由自身承担。

在此,提醒广大市民、骑行爱好者:热爱从不等于放纵,骑行自由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。出行路上,务必时刻绷紧安全弦,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各类安全禁令,主动规避风险、规范自身行为。唯有懂边界、守规则、知敬畏,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,才是对热爱最长久的守护。

责编:陈梓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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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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